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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案手记│买到泡水二手车仲裁委:退一赔三退赔232万

时间:2023-11-07     作者: 行业动态

  2018年10月27日,邰女士因个人生活需要,与贵州某二手车公司签订《二手车销售合同》,购买奔驰GLE二手车一辆,成交价58万元,公司承诺出售车辆无水淹、无火烧、无重大事故。合同签订后,邰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车款。2021年8月,邰女士进行车辆维修时,发现该车于2017年8月23日发生了水淹事故,维修费高达28万余元。此后,邰女士多次与某二手车公司协商要求赔偿,该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,甚至搬离原经营场地,直接玩起了消失,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也变成了空号。无奈之下,邰女士将某二手车公司诉至贵阳仲裁委,请求解除合同并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退一赔三。

  要想获得“退一赔三”,必须先证明某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。北京市京师(贵阳)律师事务所龚剑川律师接受委托后,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梳理分析:从购车用途看,邰女士购车是用于家庭自用,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应无问题;从现存技术看,车辆是不是真的存在泡水,通过鉴定亦不难确定。欺诈包含两种情形,一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,用一个成语概括就是“无中生有”;二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用一个成语概括就是“指鹿为马”。然而,要证明某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并不是特别容易,构成欺诈的前提是“故意”和“明知”,欲证明对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或证明对方明知,举证难度于我方而言,无疑是非常艰巨的。

  具体到本案,在证明某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时,如果无法证明对方“明知”,能够最终靠证明其“应知”来达到仲裁目的。所谓“应知”,是一种推定其知道的状态。某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,从其专业性与行业规范性等方面,可以合理推定其对案涉车辆的情况有着最真实、最全面的了解,某二手车公司对案涉车辆的状况负有告知义务,负有告知义务的人不作为,可以认定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,同样构成欺诈。

  首先,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。经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,确定案涉车辆为泡水车,这是证明某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的事实基础和前提。

  其次,向仲裁庭提供了车辆维修及保险理赔报告。证明案涉车辆在购买前就发生水淹事故,事故类型为暴雨,理赔类型为商业险,维修费高达28万余元。该车辆维修及保险理赔报告为汽修宝APP记载,普通消费者下载登录后即可查询车辆的事故及保险理赔情况,而某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,完全知晓通过何种渠道去调查案涉车辆的状况,只要车辆有过保险理赔记录,即可以全面掌握该车的事故状况。在某二手车公司在未进行如此简单的查询情况下,是在负有告知义务时通过不作为的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构成欺诈。

  再次,证明某二手车公司不能举证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得到邰女士的认可,构成欺诈。二手车属于很复杂的商品,涉及大量的专业相关知识,花了钱的人汽车领域的专业相关知识和信息了解有限,在经营者和消费的人之间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,应基于消费的人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,给予特别的保护。某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,违反了《二手车交易规范》(商务部2006年第22号)第14条:“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,应对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测和整备”的规定;也违反了《二手车交易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工商总局、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)第17条“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、修理、事故、检验还有是不是办理抵押登记、缴纳税费、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”的规定。依据这一些规定,某二手车公司在售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,在出售时应真实披露车辆信息,对车辆的真实情况负有告知的义务。某二手车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,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,构成欺诈。

  第四,在邰女士有对车辆有无水淹、无火烧、无重大事故三项特定要求的前提下,某二手车公司仍然虚假承诺车辆无水淹、无火烧、无重大事故,既构成欺诈,又违反了销售合同的约定,某二手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  最后,向仲裁庭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《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》,案号为(2008)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,该案裁判要旨为:为家庭生活需要购买汽车,发生欺诈纠纷的,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;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,构成销售欺诈,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相应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  本案历时近一年,经过三次开庭,最终仲裁委裁决解除合同,支持了邰女士“退一赔三”的请求,裁决某二手车公司退还邰女士购车款58万元,并支付三倍的赔偿款174万元,取得全面胜诉的圆满效果。

  龚剑川律师,北京市京师(贵阳)律师事务所再审法律事务部主任。曾在纪委、政府部门、报社等单位工作十余年。精通民商事再审、抗诉法律事务,擅长建设工程、房地产、金融担保、公司纠纷争议解决,成功办理过多起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、上级法院提审胜诉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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